2022-09-17 05:41:34 来源: 腾讯网
目 录:
一、国外的情况
二、监管机构要慎行,敢于做一些“减法”
(相关资料图)
三、必须通过抵制和下架,对失德问责;只有明确问责,才可能改变和影响人们的行为
1.必须通过抵制、下架等机制,对艺人/公众人物的道德行为建立问责机制,并从而约束、影响、改变他们的行为。
2.演艺界/文化界是一个特殊行业,必须从严对待。
四、关于商业环境的问题
早上,有朋友提到失德艺人内容被“下架”的问题。大意是说,现在艺人一被界定为“失德”,内容马上会被下架,过程中存在“一刀切”的问题,内容不分青红皂白好坏,全部下架;
——客观来看,文娱产品,比如电影电视剧综艺,大多是庞大团队合作的结晶,失德艺人只是在其中扮演一部分的角色,一次性下架,对合作团队里的其他人是不公平的
——对文化作品的价值应该综合评判,一粒老鼠屎不一定会坏了一锅粥,惩罚是必要的,但惩罚要有度
——从商业角度讲,如此对投资商及商务合作机构定然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不利于商业环境
——最后,“下架”的原因可能多种多样,是来自多方面因素的合成结果,但一旦成为“风气”,就会转变为“标准”、成为不得不做的事情,此时往往会带来“层层加码”、“误伤”,越演越烈。
笔者的看法:
第一,先看看国外的情况。
1.这个问题在国外也存在,往往发生在文娱界、知识界等,但不限于此:当个人行为、言论、社会价值观、政治立场、公德乃至私德领域的行为表现脱离了社会规范,不获认可的时候,可能会被各种平台(从线上的社交媒体到线下组织与活动)剔除(deplatforming)、被合作商家解约、新晋推出的电影或剧集被押后放映甚至重拍、消费者抗议和拒买等。这些行为,本质都属于“抵制”(boycotting),相关的机构或个人通过抵制行为来表达自己的价值观,并对涉事的人“问责”。而社会的价值观也在这样的抵制与“问责”中逐渐确立;
2.这个过程中有没有层层加码\变本加厉呢?有的,就演变成所谓的“取消文化”(“cancel culture”):言行和观点、价值不被认可的人(领域很广,可以包括私德,也可以包括社会价值及政见)逐出专业领域和社交圈的做法和倾向。在网络年代,往往又和网络暴力联系在一起。在那个瞬间,被抵制、驱逐的人是处于弱势群体的:下半辈子可能会因此被改变。“取消文化”强势的时候,有可能会让人感到窒息;
3.此外,这个问题也不是个“法律”问题,被指控者并不需要真的被“定罪”——只要旁观者/第三方相信了指控,认可了指控,就可以立即开始抵制。而且在纸媒年代,抹黑一个人可能会被起诉毁谤;在网络年代,抹黑一个人是比较容易的,从这个角度讲,被指控的一方也是弱势的;
4.那么西方世界和中国有没有区别呢?有区别的:
a)一是抵制和讨伐所涉及的主题、内容、价值观取态不同。这个因社会而异,不同社会差异很大。有些可能是我们一下想不到的例子,譬如说偷税漏税,在美国,可能可以想方设法避税,这个问题不会和失德联系在一起;在中国,偷税漏税会和社会公共责任及价值观联系在一起,不仅是法律问题,还是道德问题。不同社会的标准肯定是不同的,这样的例子太多,就不展开说了;
b)二是西方社会比较混杂多元,即便在若干平台被下架,个人还是有可能找到自己空间的。甚至Donald Trump尊为总统,也因为政治立场被主流社交媒体“下架”,但自己另设平台Truth Social,还能生存;中国社会则相对比较同质,全社会往往步调一致行动,留给个人的空间很有限;
c)三是公权力/监管机构的作用。西方世界主要是自下而上,主要来自民间/社会的抗议、抵制、下架及至自我审查;中国往往有监管机构引导的作用,公共部门(例如官方的媒体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带头积极参与,然后民间跟随配合。一旦启动“下架”机制,中国的力度肯定更集中、更强。但是,反过来说,中国的机制本来就是这样设计的。
第二,回到国内问题本身,作者的看法。
一是对“下架”参与主体的考虑;
1.监管机构的角色:监管机构发挥作用要慎重,因为监管机构一行动,马上会带动整个公共部门行动,然后民间也跟随行动,特别容易出现“层层加码”的情况,所以要慎行,敢于做一些“减法”,最好能“四两拨千斤”……自然,这个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
2.主要由非监管机构自行发挥作用。这里可以包括各种平台、国有和私营的企事业单位、各种的组织、机构、个人:由他们,结合自己的商业、社会、价值、名誉、监管乃至政治风险考量决定是否对某个艺人的某个产品采取措施,并确立一个比较合理的边界。但要看到,抵制/屏蔽/下架是有“内在逻辑”的,不同机构还可能相互影响,相互施压、结果层层加码,发展成为一种文化和标准。所以说,监管机构要慎用权,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避免传导放大。但无论如何,市场上任何一个平台、机构和个人也有抵制的选择权:我愿意抵制,并为此付出一定的代价,都是我的价值选择,这一条也无可厚非。
二是执行时避免过度“一刀切”和“误伤”的一些可能的考量:
1.历史存量和增量问题:风口浪尖里新鲜出炉、即将要推出的文娱文化作品可以先等等;如果出现了争议的,至少考虑延期;如果艺人已被实锤、定调,可能就要想想其他方案了。反之,如果是历史上拍的作品,比如几年前的一部电影,可以酌情是否下架;
2.涉事艺人在作品里的角色重要性问题:其他条件相等的情况下,如果涉事艺人没有在文化作品里扮演非常核心的角色,至少没有大量出镜,也不涉及非常核心的正面角色(例如党史/正史里的重点正面人物),那也可以考虑保留;
3.文化文娱作品本身的文化价值及重要性问题:其他条件相等的情况下,如果作品的文化价值比较高,作品有保留和传播的价值,那下架也要三思。和前面几点一样,这些因素的分寸把握都很主观的,只能一事一议;
4.时效性问题:在艺人涉事的风口浪尖时,平台或商业机构将一个文化文娱作品下架,就是一种抵制,这种抵制就是一种价值的表达与声张,在关键时点是必要的,但这不意味着该文化文娱作品一定要被永远尘封,只要抵制的目的和效果达到了,涉事艺人及相关机构付出了代价(一会儿再来说“问责”的问题),未来也可以重新推出。当然这也要结合涉事艺人的角色重要性、文化文娱作品本身的价值及重要性问题;
三是必须通过抵制和下架,对失德问责。只有明确问责,才可能改变和影响人们的行为
上文提及,实务中应该避免“一刀切”,可以适当做“减法”,但也要看到,抵制和下架是必要的手段。
1.必须通过抵制、下架等机制,对艺人/公众人物的道德行为建立问责机制,并从而约束、影响、改变他们的行为。建立一套针对失德行为的问责机制,并帮助艺人及商业合作伙伴对失德行为的负面后果形成明确的预期是极为重要的:规则放在台面,作为有公众影响力的艺人,如果出现了失德问题,那么演艺职业生涯就要遭受巨大打击,甚至就此从公众视野里消失——事业和财源受损大半。这是立下来的规则,想要到这个行业来赚钱出名,就要遵守规则。抵制和下架,就是帮助建立一套问责体系,帮助相关主体确立预期,并逐渐改变他们的行为。前面说了不少避免“一刀切”、避免“误伤”的问题,但如果监管机构真的不作为,社会上各种商业机构怕伤及利益纷纷“躺平”,个人也不去响应,失德艺人看不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任何负面影响,那会如何呢?那相当于“失德”没有成本。如果“失德”没有成本,那就说明社会可以容忍失德艺人的存在;如此,也就说明“德”是不重要的。如此一来,没有问责,没有代价,艺人自然也不会担心“失德”。对作品抵制和下架,是给艺人(和相关机构)带来真实代价的,只有有了问责,付出了代价,才能形成预期。
体制里的人常说,“想当官就别想发财,想发财就别当官”;“要从不敢腐,到不能腐,到不想腐……”,演艺界也是一样的——特别是那些具有公众影响力、名利双收的艺人:想当著名艺人就不能失德;失德了就别想当著名艺人,甚至要告别职业生涯;要从不敢失德,发展到不能失德、到不想失德。我们看许多老一代艺人——近至八九十年代香港老一代艺人,大多没有丑闻,个人生活安排得不错,这和他们高度自律是有关系的,所以他们也能成为演艺事业里的常青树。
2.演艺界/文化界是一个特殊行业,必须从严对待。有不少人喜欢将演艺界的人士与常人相比较,甚至还有这样的逻辑:如果公众人物的隐私都得不到保证,谈何保证普通人的隐私呢?这些看法都是有问题的。
演艺界是一个非常特殊的行业,知名艺人是公众人物,且不仅仅是公众人物,还是年轻群体的偶像、榜样、争相模仿的对象。正因为这个原因:
——演员的言行、道德、价值、品质对社会是有不成比例的影响,演员如果德行好,是为社会传播正能量,带来正面的“外部性”;演员如果德行不好,为社会传播的是负能量,带来很大的负面外部性。(作者/本文遵循是主流的、传统的价值观,不在此展开探讨什么为之“好”,什么为之“不好”)
——什么样的演员能够为社会所广泛接受,成为公众人物和楷模,自然也是一个社会价值观的表现与书写,必将深远影响下一代人。
有的人问,公众人物有很多,譬如知名的企业家也是,对年轻人也有影响,那为什么对艺人要特别从严要求呢。这里就说说企业家及其它公众人物:艺人与其他公众人物的显著区别就是,艺人的作品、产出与其人物设定、人格的存在是高度相关的,基本可以视为一体。
举个例子就可以知道了。
假设某大型企业老板在私生活/私德领域出现了不端、“失德”行为,我们会因此就抵制这个企业生产制造的产品么?我们因此就接受这个企业提供的服务了么?一般来说不会,因为企业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同企业家个人的人格/人设/私生活是存在隔离的。我们不会因为购买某个产品(例如电器、电商)或获得某项服务(例如餐饮),就将企业家变成个人生活/德行的楷模和榜样。
但艺人是不同的,艺人的人设和人格本身,就是他/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
所以,对艺人道德要求高,并不代表对所有的公众人物要求都高。
在道德要求上,类似的行业还有一个,就是教师,由于教师承载着教育下一代人的责任和使命,所以社会对于教师的德行要求也是很高的。但区别于艺人的是,其一教师大多不是公众人物,只在所在的学校班级产生影响,而艺人会对全社会产生影响;二来教师也远没有艺人那么高的收入。这么看来,对于艺人严格要求当然无可厚非的。
所以,要在社会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必须对艺人的德行有严格要求——至少是有公众影响力的知名艺人。年轻时、未成名犯过错误一定程度是可以原谅的,但成名之后,开始拥有公众影响力的时候,必须严格要求。
四是关于商业环境的问题。
耗费重金投资制作的文化娱乐产品,因核心艺人“失德”被抵制、下架,蒙受商业损失,是否不利于文化娱乐产业的市场环境及商业发展?
投资制作文化娱乐产品,本质就是商业行为。因此,针对这一条,就按商业规则操作就可以了。
如果我们要对一个家族企业进行私募股权投资,那么一定会对企业家做充分的尽职调查,其中包括老板/实际控制人的个人情况,从其发家的历史,行事作风、消费习惯、价值观,政商关系、企业家关系、与高管的关系、朋友圈子,与家族子女的关系等等,都是了解调查的对象。如果嗅觉到老板身上可能存在对公司业务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风险隐患,即可能影响投资决策。
公开市场投资,现在许多国际上的基金都会考虑“ESG”投资(企业履行环保责任、社会责任及公司治理),并纳入影响力、可持续性等投资理念,都是一样的道理。
以后,签约艺人也一样。对艺人的历史、行事作风、品味趣好、生活习惯、价值观与理念、朋友圈、家庭都要有所了解,看有没有风险隐患。签署合同时,如因艺人失德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并构成合作方经济损失的,要确立为违约,合同里要有充分的法律保护,归责条款、赔偿条款都要有。如果商业原则操作的话,未来还可以引入保险机构(如果有保险机构能够提供这样的保险服务的话)。如此,投资风险是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的。
因核心艺人失德行为,导致一个文化产品或营销产品被抵制、下架,对于该产品的参与方、合作方、投资方来说肯定是痛苦的经历。但只有通过一次次这样的事件,对于艺人的伦理问责机制才能确立,艺人(及其合作方)才能对失德行为的后果建立正确的预期,并因此约束、调整、控制自己的行为;相应的,文化产品或影响产品的制作人及投资人才会更加关注核心艺人的道德品行,避免因艺人失德导致投资风险,将“品德”纳入投资的重点考虑范畴。
假以时日——也许不用太长时间——我们的文化产业及社会才能建立新的秩序、标准与规范。而全体社会均将受益于新的秩序、标准与规范。
(全文结束)